税法

S Corporation股东的薪酬

    根据州法设立的公司,税法提供了两种不同的报税方案,可以以S Corp的形式来报税,也可以以C Corp的形式来报税。若以S Corp的形式来报税,公司需要填报Form 1120S,这只是一张提供税务信息的税表,S Corp本身不用缴付公司所得税,所有当年利润(或亏损)会流入S Corp股东的Form 1040(假设S Corp的股东是自然人)。以后年度,S Corp股东收到分红,则不需要再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公司若以S Corp报税,只有一道税要缴。

    若以C Corp的形式来报税,公司需要填报Form 1120,同时单独缴付公司所得税。以后年度,C Corp股东收到分红,还需要再缴付一道个人所得税。所以公司若以C Corp报税,有两道税要缴。

    有鉴于此,很多中小企业都以S Corp的形式来报税。

    很多中小企业的股东同时还是公司的管理人员,以S Corp形式来报税的话,S Corp是否给股东兼管理者发放薪水,从所得税的角度来看,是没有区别的——如果S Corp发放薪酬,流到股东Form 1040上的公司收入会减少,但股东兼管理者工资薪酬收入上升,两者等额。换句话说,发放或不发放薪酬,股东兼管理者Form 1040上的总收入不变。即便如此,S Corp还是应该要向股东兼管理者发放薪酬,因为这涉及就业税(Employment Tax)。具体来说,就业税以薪酬的一定比例缴纳,如果不发或少发薪酬,那么股东就会少缴相应比例的就业税。

国税局查税:4549表格--所得税调整汇总

国税局在完成税务审计后,如果他们认为被审计的纳税人需要补缴所得税,他们会寄给纳税人一张《 4549表格》,上面列明审计后的调整项以及国税局认为应该补缴的所得税税额。

如果您在《4549表格》的第二页上签名,则表示您同意国税局作出的调整并愿意补缴税款、支付罚金和利息,并放弃上诉的权利。

在法律上,《4549表格》只代表国税局的见解,并非最终结论。所以,如果您不认可国税局作出的调整,请不要在该表上签名。

不签名不代表不采取任何行动,在收到《4549表格》后,您可以:

1)向国税局提供相关证据或援引相关法条,以解释您不同意国税局所作调整的原因;

2)向税务稽查员的上级申诉;

3)向国税局内部的上诉办公室(该办公室独立于税务稽查部门)申诉;或

4)等收到国税局的《欠税通知》(Notice of Deficiency)后直接去税务法庭与国税局对薄公堂,寻求司法救济。

鉴于查税本身即是司法程序,若遇到国税局查税,建议您及时咨询会计师或税法律师。正所谓:“亡羊而补牢,未为迟也。”

 

【遗产与赠与税】跨国赠与

      美国的遗产与赠与税的纳税义务人,若有,也只可能是赠与人。一般来说,美国税务居民(注一)赠与他人(包括美国税务居民和非美国税务居民)财物,超过一定金额,赠与人需要缴纳赠与税。那么非美国税务居民赠与美国税务居民财物时,作为赠与人的非美国税务居民是否需要向美国政府缴纳赠与税呢?

      非美国税务居民向美国税务居民赠送财物,是否需要缴纳赠与税,取决于所赠财物的类别。如果赠送的是美国境内的动产或不动产,那么即便赠与人是非美国税务居民,他(她)也需要向美国政府缴纳赠与税。如果赠送的是美国境外财产或美国境内的“无形资产”(注二),则无须向美国政府缴纳赠与税。

      而作为受赠人的美国税务居民,不论何种情况,都无须向美国政府缴纳赠与税。但是,下列两种情况下,作为受赠人的美国税务居民须向美国国税局申报:

·         从非美国税务居民(个人)处获赠100,000美元以上;或

·         从外国公司或外国合伙企业处获赠15,358美元(注:此金额每年会随通货膨胀而调整,15,358美元是2014年调整后的金额)以上。

需要强调的是,这只是申报,而非纳税。

  

声明:本文仅为一般介绍,并非针对个案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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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一:所得税上的“税务居民”同遗产与赠与税上的“税务居民”定义不同。

注二:指广义上的“无形资产”,与“动产或不动产”相对,包括股票和债券,并不限于知识产权类专利权或商标权等。

 

 

 

【所得税】美国税务居民

  因为美国的征税体系对税务居民和非税务居民严格区别对待,一旦被认定为税务居民,该自然人须就其全球所得向美国政府缴纳所得税。所以,确认一个自然人在美国税法上的身份是税务筹划、合规的第一步。

  第一类税务居民是美国公民。

  第二类税务居民是绿卡持有者。

  一般来说,外国公民一旦成为美国永久居民(即获得临时绿卡或正式绿卡),便成为美国的税务居民。以Eb-5移民项目的中国投资人为例,收到临时绿卡的同时,该投资人便成为了美国的税务居民,不管拿到临时绿卡时他身处国内还是旅居美国。

  有部分绿卡持有人因为工作或家庭原因,一年中的大部分时间仍居住在原籍国。如前所述,该绿卡持有人因为持有绿卡,所以是美国的税务居民。与此同时,根据原籍国的法律,该绿卡持有人可能会因为长期居住在原籍国,而被认定为原籍国的税务居民。若两国间有《税收协定》,且该《税收协定》对于此类情况有明确规定该绿卡持有者到底是哪国的税务居民,那么他仍有可能保有原先的美国非税务居民(即原籍国的税务居民)的纳税身份。

  但长期居留在原籍国的做法其本身与绿卡持有人的美国永久居民身份存在直接冲突。因为“美国永久居民”,顾名思义,就是要“永久地”居留在美国。虽然移民法上没有明确规定多久算“永久”,长期居住在原籍国的绿卡持有人在再次进入美国的时候可能会面临移民局还海关人员的盘查,严重的情况下甚至可能使绿卡失效。所以,我们不建议客户为了获得税法上的美国非税务居民身份而冒绿卡失效的风险。

  第三类税务居民是指满足实质居留测试的外国人,即某外国人虽未持有绿卡,但因在美国居留时间超过规定天数而被认定为美国税务居民。根据实质居留测试,若某外国人在某税务申报年度在美居留满31天,且连续三年(税务申报年度当年及之前两年)在美居留天数分别根据11/31/6加权计算满183天,则该外国人将被认定为美国税务居民。持FJ签证在每的天数不计在内。

  假设陈先生2013年、2014年、2015年在美分别居留了120天。陈先生满足了第一个要件,即当年在美居留天数超过31天。但是,在计算第二个要件时,三年累计在美天数只有180天(201320天,201440天,2015120天),少于183天,因此陈先生并不满足实质居留测试规定的条件。

  同第二类税务居民类似,根据实质居留测试来判定美国税务居民并不是非黑即白一刀切。因满足实质居留测试而被初步认定为美国税务居民的外国人,如果(1)税务申报年度当年在美居留天数不满183天,(2)在其他国家有税法上的固定居所(如工作地在其他国家),且(3)与其他国家有更紧密的联系,仍可以申请豁免而继续保有美国非税务居民的身份。鉴于后两个要件在认定时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工作地点、家庭住址、资产所在、个人社会及经济活动),建议咨询专业税务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