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美国税务居民

  因为美国的征税体系对税务居民和非税务居民严格区别对待,一旦被认定为税务居民,该自然人须就其全球所得向美国政府缴纳所得税。所以,确认一个自然人在美国税法上的身份是税务筹划、合规的第一步。

  第一类税务居民是美国公民。

  第二类税务居民是绿卡持有者。

  一般来说,外国公民一旦成为美国永久居民(即获得临时绿卡或正式绿卡),便成为美国的税务居民。以Eb-5移民项目的中国投资人为例,收到临时绿卡的同时,该投资人便成为了美国的税务居民,不管拿到临时绿卡时他身处国内还是旅居美国。

  有部分绿卡持有人因为工作或家庭原因,一年中的大部分时间仍居住在原籍国。如前所述,该绿卡持有人因为持有绿卡,所以是美国的税务居民。与此同时,根据原籍国的法律,该绿卡持有人可能会因为长期居住在原籍国,而被认定为原籍国的税务居民。若两国间有《税收协定》,且该《税收协定》对于此类情况有明确规定该绿卡持有者到底是哪国的税务居民,那么他仍有可能保有原先的美国非税务居民(即原籍国的税务居民)的纳税身份。

  但长期居留在原籍国的做法其本身与绿卡持有人的美国永久居民身份存在直接冲突。因为“美国永久居民”,顾名思义,就是要“永久地”居留在美国。虽然移民法上没有明确规定多久算“永久”,长期居住在原籍国的绿卡持有人在再次进入美国的时候可能会面临移民局还海关人员的盘查,严重的情况下甚至可能使绿卡失效。所以,我们不建议客户为了获得税法上的美国非税务居民身份而冒绿卡失效的风险。

  第三类税务居民是指满足实质居留测试的外国人,即某外国人虽未持有绿卡,但因在美国居留时间超过规定天数而被认定为美国税务居民。根据实质居留测试,若某外国人在某税务申报年度在美居留满31天,且连续三年(税务申报年度当年及之前两年)在美居留天数分别根据11/31/6加权计算满183天,则该外国人将被认定为美国税务居民。持FJ签证在每的天数不计在内。

  假设陈先生2013年、2014年、2015年在美分别居留了120天。陈先生满足了第一个要件,即当年在美居留天数超过31天。但是,在计算第二个要件时,三年累计在美天数只有180天(201320天,201440天,2015120天),少于183天,因此陈先生并不满足实质居留测试规定的条件。

  同第二类税务居民类似,根据实质居留测试来判定美国税务居民并不是非黑即白一刀切。因满足实质居留测试而被初步认定为美国税务居民的外国人,如果(1)税务申报年度当年在美居留天数不满183天,(2)在其他国家有税法上的固定居所(如工作地在其他国家),且(3)与其他国家有更紧密的联系,仍可以申请豁免而继续保有美国非税务居民的身份。鉴于后两个要件在认定时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工作地点、家庭住址、资产所在、个人社会及经济活动),建议咨询专业税务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