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裁员了怎么办?60天内必须离境吗?美国移民局最新指南

非移民工作者在被解雇时可能不清楚他们的选择,有时错误地认为他们除了在60天内离开美国之外别无选择。

当非移民工作者的就业关系被终止时,无论是自愿离职还是被迫离职,如果符合条件,他们通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之一以保持在美国授权逗留期:

1)    提交非移民身份变更申请(change of status)

2)    提交身份调整申请(adjustment of status)

3)    提交紧急情况(compelling circumstances)就业授权文件申请;或者

4)    成为更换雇主的并非毫无理由的申请(nonfrivolous petition)的受益人

非移民工作者如果在最长为60天的宽限期内采取了以上任何一个措施即使他们失去了先前的非移民身份,非移民工作者在美国的授权逗留期也可以超过60天。如果工作者在宽限期内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则他们及其家属可能需要在60天内离开美国,或在其授权有效期结束时离开,以较短者为准。

 

非移民身份通常是基于已批准的I-129表格:《非移民工作者申请》,或在入境后,随后批准的I-539表格:《非移民身份延期/变更申请》。授权逗留期通常包括在美国移民局(USCIS)及时提交的并非毫无理由的申请或延长逗留的申请或变更身份的申请期间,如下所述。

 

1.    最长60天宽限期

 

法规允许酌情宽限期,使E-1、E-2、E-3、H-1B、H-1B1、L-1、O-1或TN分类(以及其家属)的工作者在雇佣结束后连续60个日历日或授权非移民有效期结束之前被视为在同一分类下保持状态(“最长60天宽限期”)。请参阅8 CFR 214.1(l)(2)。

(注:是“日历日”不是“工作日”)

 

工作者可以保留他们在美国的授权逗留期,只要他们及时提交符合条件的1)非移民身份变更申请、2)身份调整申请或3)紧急情况就业授权文件申请,或者4)如果工作者在其非移民身份到期之前,是一份更换雇主的并非毫无理由的申请的受益人

 

如果工作者是符合条件的H-1B非移民,雇主及时代表他们提交新的并非毫无理由的H-1B申请,工作者可以在美国移民局收到申请后立即开始工作,并继续保持他们的H-1B身份

(注:是“收到”申请的日期,即receipt date,有时可以以UPS/USPS delivery confirmation为准,不是收到移民局回执的日期,查看移民局回执上的日期是为了确保“收到”申请的日期是在宽限期以内,如果UPS/USPS delivery卡在了周末,有时移民局回执上的日期会顺延到下一周,如果刚好是宽限期后的一两天,会比较危险。[GG1] 这里的日期绝不是“寄出”申请的日期,也不是“批准”申请的日期,即approval date。)

 

请参阅以下其他部分,以获取这些选项的详细概述。

 

问:为什么60天宽限期很重要?

答:在2016年的一项法规变更之前,终止的非移民工作者没有宽限期。最长60天的宽限期为非移民工作者提供了时间来保留他们的非移民身份。或者,60天的宽限期为工作者提供了时间请求身份变更—即使宽限期和工作者的当前非移民身份到期,也可以允许工作者在美国境内继续寻找工作。这是因为工作者可能基于在授权逗留期内及时提交的并非毫无理由的申请而更换为新的非移民身份。

 

宽限期还为某些非移民工作者的配偶提供了时间,以继续自己的就业,如果他们持有就业授权文件或符合身份的就业资格。

 

在宽限期内,符合条件的H-1B非移民工作者还可以在新雇主正确提交新的H-1B申请后立即重新开始工作,而不必等待新的申请获得批准。申请其他分类的工作者必须等待新的申请获得批准后才能开始工作,但由于高级处理(premium processing)的存在,申请处理的等待时间通常不超过15天。

 

问:60天宽限期从何时开始?

答:最长的60天宽限期从雇佣终止后的第二天开始,通常根据支付薪酬的最后一天确定。

 

问:如何申请宽限期?

答:美国移民局(USCIS)将在后续逗留延期申请、身份变更申请、身份调整申请或就业授权申请的审核过程中确定宽限期是否适用于您的情况。申请人应在附信中说明他们请求美国移民局(USCIS)行使对申请人有利的自由裁量权,授予其最长60天的宽限期。

 

问:如果我自愿离开工作,60天宽限期适用于我吗?

答:是的,最长60天的宽限期可能适用于自愿和非自愿的停职。

 

问:我可以使用宽限期多少次?

答:在每个授权雇主的申请的有效期内,您有资格获得最长60天的宽限期。例如,如果您被雇主A解雇,美国移民局(USCIS)可能会行使对您有利的自由裁量权,授予宽限期并认为您已经保持身份长达60天。如果您具有与雇主B的新雇主申请批准和新有效期,并随后被解雇,则在雇主B的申请有效期内,您可能有资格再次获得最长60天的宽限期。

 

问:宽限期期间我的身份是什么?

答:当行使对您有利的自由裁量权时,美国移民局(USCIS)将认为您在最长60天的宽限期内保持非移民身份。

 

问:我可以在宽限期期间工作吗?

答:与任何逗留期间一样,除非另有授权,否则在最长60天的宽限期间不允许就业。只要您在美国的逗留期是授权的(授权逗留期可能超过宽限期),您仍然有资格获得在美国获得就业授权的相同机会,就像在宽限期一样。(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见下面有关雇主转移、身份变更、身份调整和紧急情况就业授权文件的章节。)

 

问:如果我的雇主在宽限期期间重新雇佣我怎么办?

答:如果您与这个雇主提交的申请仍然有效,并且您被重新雇佣在相同职位上,则可以无需进一步操作就恢复工作。如果您被重新雇佣在一个新的职位上,您的雇主可能需要提交修正后的或新的申请,以通知美国移民局(USCIS)任何实质性的变化。如果您的雇主已经因为解雇您而通知了美国移民局(USCIS)(雇主的这个操作相当于自动撤销申请已经获得的批准),雇主需要向美国移民局(USCIS)提交新的申请。

 

问:在宽限期内我可以旅行吗?

答:宽限期随着任何离开美国而结束。如果你在最长60天的宽限期内离开美国,则必须寻求其他可以重新入境的移民身份。

 

问:如果我在美国之外被解雇会发生什么?

答:如果非移民工作者在美国之外被解雇且没有通知期,或通知期在工作者能够返回之前结束,则宽限期不适用,工作者必须寻求其他可以重新入境的移民身份。如果工作者能够并且实际在通知期结束之前返回美国(也就是在终止生效日期之前),则可以适用自由裁量的宽限期。

 

问:我的从属配偶的就业授权文件(EAD)在宽限期内有效吗?

答:是的,如果你的配偶有EAD或与身份相关的就业授权,则在最长60天的宽限期内这个工作授权将保持有效。

 

问:如果我被解雇,我的职业实习(OPT)EAD会发生什么?

答:最长60天的宽限期仅适用于E-1,E-2,E-3,H-1B,H-1B1,L-1,O-1或TN分类(及其家属)的工作者。在职业实习期间,F-1身份取决于就业。学生在任何职业实习期间期间不得累计超过90天的失业时间。获得24个月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STEM)OPT的学生在总OPT期间,包括任何职业实习期间和任何随后的24个月延期期间,不得累计超过150天的失业时间。参见8 CFR 214.2(f)(10)(ii)(E)。

 

2.    雇主申请的“可携带性”

 

根据两种不同的雇主申请,有两种可用的“携带”方式:

 

1.     符合条件的H-1B非移民在新雇主正确提交新的H-1B申请(I-129表格)请求修订或延长H-1B状态、并向美国移民局(USCIS)提交申请后,可以立即开始为新雇主工作,而无需等待申请被批准。有关H-1B“可携带性”的更多信息,请参见我们的H-1B专业职业页面。

 

2.     提交了身份调整申请(I-485表格)、并且此申请处于待处理状态已经至少180天、并且本来[GG2] 就有一份有效的移民签证申请(I-140表格)的工作者可以将此移民签证申请转移到同一或类似职业分类的符合条件的新的就业offer下(可以是同一雇主,也可以是新雇主)。有关这种类型的“携带”的更多信息,请参见美国移民局(USCIS)政策手册。

 

问:我可以在宽限期内“携带”到新的H-1B雇主吗?

答:H-1B“可携带性”允许符合条件的H-1B非移民更改雇主或“携带”到新的H-1B雇主,并在正确提交附有请求修订或延长H-1B状态的并非毫无根据的H-1B申请后立即开始为新雇主工作,无需等待新申请被批准。有关详细信息,请参见我们的H-1B专业职业页面。

 

如果您处于除H-1B以外的其他身份状态、或使用宽限期将您的身份从H-1B更改为其他身份状态,则必须等待新雇主的申请得到批准后才能开始新身份下的工作。但是,如下所述,只要申请或身份变更申请并非是毫无根据的,并在宽限期结束前(或您的授权有效期限期,以较短的期限为准)提交,则您可以在授权逗留期间在美国逗留。

 

还请注意,高级处理(premium processing)可以显著减少I-129非移民工作者申请表的审理等待时间。

 

问:如果我找到了新的H-1B雇主,我的新雇主是否可以在没有认证的劳工条件申请(LCA)的情况下提交新的H-1B申请?

答:不行,认证的LCA是正确提交的H-1B申请的必须附带的必需的初始证据。LCA通常由美国劳工部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和认证。

 

3.    身份变更(Change of Status)

 

及时提交并非毫无理由的身份变更申请将“中止”或停止非法逗留的累积,直到申请被裁定为止,只要申请人在申请被提交前或审核期间没有未授权工作、并且在提交身份变更申请之前保持其身份。

 

例如,如果一个人在其最长为60天的宽限期内提交并非毫无理由的身份变更申请,即使超过60天的宽限期,只要该申请仍在审核中,他们在此期间不会累积非法逗留(再次提醒,只要他们在提交申请前或审核期间没有未授权工作)。如果申请最终获批,则该个人的身份将变更,并且在申请审核期间的整个时间内都将被视为处于授权停留期。如果申请被拒绝,则该个人从拒绝决定的第二天开始累积非法逗留。请参见我们的非法逗留和不可入境页面了解更多信息。

 

工作者可以利用最长为60天的宽限期申请变更他们的非移民身份,具体取决于他们的资格,这可能包括:

 

a.     变更为配偶的随行身份(例如H-4,L-2)。某些非移民随行身份的个人可能有资格获得与身份相关联的就业授权,包括E-1、E-2、E-3或L-1非移民的配偶(请参见美国移民局(USCIS)政策手册。此外,如果满足某些要求,某些H-1B工作者的配偶可能有资格获得就业授权。

 

b.     变更为学生身份(例如F-1)或访问者身份(B-1或B-2)。请注意,根据法律,B-1和B-2非移民访客明确禁止在美国“从事熟练或不熟练的劳动”。根据规定,某些F-1学生可能参与有限的就业活动。有关更多信息,请参见我们的“变更我的非移民身份”页面。

 

c.     在同一或不同的身份下寻求新的雇主赞助的非移民身份。例如,根据特定的情况,L-1工作者可能有资格在TN、E-3或H-1B1分类下获得新的就业机会。由有意向雇主提交及时的并非毫无理由的身份变更申请,将阻止在申请被裁定之前或在申请待处理期间未经授权工作的工作者累计非法逗留时间(请参见上文),只要该工作者在提交申请之前或在申请待处理期间没有参与未经授权的工作。然而,单单提交此类申请并不能在申请待处理期间为新职位提供就业授权,并且如果原来的身份分类已不再有效,也无法延长就业授权。有些申请可能有资格支付额外费用进行加急处理。非公民STEM专业人员可以在我们的Options for Noncitizen STEM Professionals to Work in the United States页面上找到潜在的途径。

 

问:我的身份转换申请可以加快(expedite)处理吗?

答:您可以要求美国移民局(USCIS)加快处理您待处理的I-539表格申请。美国移民局(USCIS)将根据情况逐案考虑所有的加快处理请求,并有权批准加快处理请求—如果满足预定的美国移民局(USCIS)加快处理标准。如果有高级处理(premium processing)的选项(就像所有I-129申请一样),美国移民局则通常不考虑加快处理的请求。

 

问:如果我将身份更改为受雇的有工作授权的附属身份,我可以多快开始工作?

答:对于某些E和L非移民配偶,工作是授权的(这是基于原有签证身份的);如果身份转换获得批准,这些人可以在身份转换生效后(通常是身份转换申请获得批准后)立即开始工作。如果其他附属身份的人有资格获得工作授权,则需要通过提交I-765表格申请工作授权,并在批准后开始工作。

 

问:如果我找到新的雇主并提交I-129申请,并请求高级处理(premium processing),我的待定的I-539(变更至B-1或B-2的身份变更)的申请会得到优先(prioritized)处理吗?

答:如果雇主代表您提交I-129申请,并请求高级处理(premium processing),美国移民局(USCIS)通常会在高级处理(premium processing)的时间范围内同时处理待定的I-539和I-129,并作出并行决定。这意味着对I-129的裁决不会因为待定的I-539的存在而出现延迟。不需要正式的请求,待定的I-539就会得到优先处理。如果美国移民局(USCIS)批准I-129申请,包括任何所请求的身份变更,则您通常会获得在I-129申请中请求的非移民身份(而不是I-539申请中的),并可以开始工作。在这种情况下,通常不需要离开美国以获得请求的非移民身份。

 

问:如果我有待定或已批准的I-140,我可以提交B-1或B-2状态转换申请吗?

答:是的,只要您在任何已批准的临时逗留期之后保持出境意图并继续保持海外住所,则待定或已批准的I-140不应对您的身份变更申请产生影响。

 

问:我在B-1或B-2身份下可以找新工作吗?

答:是的,寻找工作和面试是B-1或B-2活动中允许的。然而,根据法律,您不可以在B-1身份下从事国内劳动力市场(也称为“本地劳动力出租”)的就业活动,也不可以在B-2身份下从事任何就业活动。在开始任何新的工作之前,必须获得有关从B-1或B-2转换为有就业授权的身份的申请的批准,并使新身份生效。或者,如果身份变更请求被拒绝、或请求新就业的申请需要领事馆或入境口岸通知,那么个人必须离开美国,并在开始新工作之前以在有就业授权的分类下进入美国。

 

问:如果我的有意向的雇主的新申请或我的申请被拒绝了怎么办?我可以提起上诉或动议吗?

答:变更身份或逗留期延期的申请的拒绝决定不能上诉。然而,您的雇主可以代表您提起上诉(如果该案件类型在行政上诉办公室的上诉管辖范围内)。您的雇主还可以就您的变更身份或延期请求的拒绝决定提交动议。上诉和动议都是以I-290B表格“上诉或动议通知”的形式提交的。请注意,提交上诉或动议不会停止非法逗留时间的累计—非法逗留时间将继续累计。如果动议被批准并且原有申请被批准,则如果符合条件的话,身份的变更或延期也可以获得批准,您不会有非法逗留时间的累计。

 

4.    身份调整(Adjustment of Status)

 

一些工作者可能有资格同时提交自请移民签证申请和身份调整申请。符合自请移民签证申请资格的移民类别包括EB-1杰出人才和EB-5移民投资者。拥有待处理的调整申请的工作者通常有资格在合法逗留期内留在美国,并获得就业授权文件(EAD)。

 

5.    紧急情况雇佣授权文件

 

如果工作者是已经获得批准的就业移民签证申请(I-140表格)的受益人,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可能有资格获得长达一年的紧急情况雇佣授权文件(EAD):

 

1)根据国务院的签证公告,没有可用的移民签证;

2)面临紧急情况。

 

紧急情况雇佣授权文件是一项自由裁量措施,旨在帮助特定个人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以避免突然离开美国的需要。在紧急情况EAD上工作的工作者将不再保持非移民身份,但通常会被视为处于合法逗留期,并在EAD有效期内不会在美国非法逗留。有关资格要求和申请过程的更多信息,请参阅我们的“紧急情况下的雇佣授权”页面。

 

问:什么是紧急情况就业授权文件(EAD)?

答:在有限的情况下,美国移民局可能会颁发一份就业授权文件(EAD),允许面临紧急情况的特定非公民为任何美国雇主工作。如果其他选择对您不可用,则申请紧急情况EAD可能是留在美国工作的选择之一。紧急情况EAD可能会帮助特定已经获批I-140并且面临紧急情况的个人,但是由于优先日期、责任国家和类别的不同,这些个人还不符合调整身份申请或申请移民签证的条件。有关资格要求和申请过程的更多信息可以在我们的“紧急情况下的就业授权”页面上找到。

 

问:如果我在紧急情况EAD申请待处理期间处于宽限期内,我的移民身份和工作授权是什么?

答:在最长60天的宽限期内,美国移民局可认为您仍在保持非移民身份。如果您在宽限期内提交了一份并非毫无理由的紧急情况EAD申请,即使申请在宽限期结束后仍未处理完,您也不会出现非法滞留的情况。但是,在此期间,除非另有授权,否则您不能工作。

 

问:如果我的紧急情况EAD申请已获批准,但变更身份申请仍在等待中,会发生什么情况?

答:如果紧急情况EAD获批准,您将根据紧急情况获得工作授权。如果您的I-94已经过期,您将不再是非移民身份,但在EAD有效期内将被视为处于授权逗留期间。如果您使用特殊情况EAD工作或不再保持非移民身份,则将无法在美国内变更您的身份。

 

问:如果我为我的特殊情况EAD申请提出加快(expedite)处理的请求,会发生什么?

答:美国移民局(USCIS)联系中心将为您创建并转发服务请求,以考虑您的加快(expedite)处理要求,并将其转交到负责处理您的申请的办事处。审核办事处如果需要进一步信息来处理您的加快处理请求,则会与您联系。您将收到来自美国移民局(USCIS)的通知,通知您您的加快(expedite)处理请求是否被批准。

 

问:如果我是在基于紧急情况就业授权文件工作,是否仍可以提交调整身份申请(I-485表格)?

答:如果您正在使用紧急情况就业授权文件在美国工作,而您的移民签证优先日期已经变为当前日期,那么通常情况下,您将不能提交I-485申请,即《注册永久居留或调整身份的申请》。相反,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您的移民申请获得批准,你需要请求美国移民局(USCIS)通知国务院的国家签证中心(NVC),这样您就可以在海外处理您的移民签证申请。有关移民签证处理的更多信息,请参见NVC的网页。

 

问:如果我是基于紧急情况EAD工作,新雇主代表我提交I-129会发生什么?

答:如果您正在使用紧急情况EAD在美国工作,而有新的I-129申请提交代表你,你将不会获得身份变更或停留延期。在获得新的工作授权分类的批准后,您需要申请签证和/或从美国境外入境开始工作。

 

问:我的配偶和子女是否有资格获得紧急情况EAD?

答:是的,您的配偶和子女可能有资格获得紧急情况EAD。他们必须在提交紧急情况EAD申请时处于有效的非移民身份。您的配偶和子女可以与你的申请同时提交他们的申请,但是在您的申请获得批准之前,他们的申请不能获得批准。授权给您的配偶和子女的就业授权有效期不得超过您的就业授权有效期。

 

6.    加快审批

 

有些情况有必要用到加快裁定,包括申请将身份变更为包括有工作授权资格的从属身份。例如,从H-1B身份改变为L-2身份的申请可能有资格获得加快裁定,以防止严重的财务损失。有关如何提出加快审批请求的更多信息,请参见“如何提出加快审批请求”页面。请注意,如果提供高级处理(premium processing)服务,则美国移民局(USCIS)通常不考虑申请的加快处理请求。

 

7.    离开美国

 

尽管有延长合法逗留期的上述选项,但工作者可以选择离开美国。对于H-1B和O签证持有人选择在失业后离开美国的情况,H-1B雇主或O雇主和O申请人(如果适用)必须支付工作者前往其最近一次外国居住地的合理交通费用。此外,对于O签证持有人,雇主和申请人都是合并和各自对合理返程交通费用负责的。

 

在海外,H-1B持有人可以寻求美国就业,并在其H-1B身份的任何剩余期间寻求重返美国。那些在另外一种分类下可能符合条件的人可以在国外完成申请程序,并寻求重新进入美国。

 

(原文:https://www.uscis.gov/working-in-the-united-states/information-for-employers-and-employees/options-for-nonimmigrant-workers-following-termination-of-employment